湖南省财政厅聘用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8-04-08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3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08
【生效日期】:2018-04-08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2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湖南省财政厅  2018年4月8日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省财政厅聘用中介机构(专家)管理工作,加强内部监督,完善内部控制,推进廉政建设,湖南省财政厅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等有关规定,发布《湖南省财政厅聘用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湖南省财政厅聘用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聘用中介机构(含机构、专家,下同)管理工作,加强内部监督,完善内部控制,推进廉政建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厅各处室、单位聘用中介机构协助开展财政财务检查、绩效评价、项目评审、资产评估、审计、举报核查、工程预结算审计、项目验收检查、PPP咨询、政府采购代理、管理咨询、债券评级服务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聘用中介机构要从严控制,主要适用于我厅现有人员或技术力量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专项工作、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布置的临时性应急工作。

各处室、单位不得聘用中介机构从事日常性业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合法资质,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收取费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工程造价机构、咨询公司、代理公司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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