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17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13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8-03-30
【生效日期】:2018-07-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8-3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13号  2018年3月30日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三条 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税销售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

原矿和精矿的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确定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四条 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

(一)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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