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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 冀政字[2018]4号 2018年2月2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调整修订本部门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河北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已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权限,履行对投资项目的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区别不同情况,对企业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 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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