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29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
【发布文号】:浙会行党[2018]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29
【生效日期】:2018-01-29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3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  浙会行党[2018]5号  2018129

各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组织、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及时迅速掌握全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内有关重大事项,做到下情上知,上下联动,推进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党的建设和行业健康发展,现制定《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请组织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迅速掌握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 内有关重大事项,做到下情上知,上下联动,推进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 党的建设和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组织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省注协报告情况。

第三条 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地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基层党组织在内的组织或个人荣获县(区、市)级、设区市级、省级以上表彰或被推荐为全国拟表彰对象;

(二)县(区、市)级、设区市级和省部级以上领导出席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党建领域专项活动,到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调研或对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

(三)本地党组织名称、隶属关系、职责或负责人变更;

(四)本地行业从业人员被推选为县(区、市)、设区市、省或全国党员代表大会代表;

(五)本地行业从业人员担任县(区、市)、设区市、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六)本地行业从业人员在县(区、市)、设区市、省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其组成部门、法院、检察院或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兼任职务或担任特约人士等;

(七)中央或省级、设区市主要媒体突出宣传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做法、经验及成效等;

(八)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党员和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党内纪律处分;

(九)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发生的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事件,受到行业惩诫和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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