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2月5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根据申报材料显示,2007年4月,公司前身锐科有限设立,华工激光持股50%、自然人闫大鹏持股50%,华工激光系上市公司华工科技的子公司。2009年12月、2011年12月,华工激光(或华工科技)分别转让32%股份给新恒通集团、转让13.33%股份给三江集团,又经过增资稀释,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华工激光持有发行人3.2158%股份。请发行人说明:(1)华工激光投资设立锐科有限,以及转让发行人股权,是否按审批权限履行了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程序,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转让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2)发行人是否使用过上市公司募集资金。(3)华工科技的主营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4)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华工激光销售金额分别为1,856.58万元、1,772.90万元、1,110.75万元,对华工激光的关联企业也存在销售。说明向华工激光及其关联企业销售的产品内容、定价依据、必要性和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根据申报材料显示,2007年4月,公司前身锐科有限设立,第一期出资3,990万元,其中华工激光以现金出资1,500万元,闫大鹏以现金出资510万元、知识产权出资1970万元、实物资产出资10万元。闫大鹏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为发明专利“泵浦光源的光纤侧边耦合方法”、非专利技术“10W、20W脉冲光纤激光器及150W连续光纤激光器技术”。前述发明专利“泵浦光光纤侧边耦合方法”登记在闫大鹏弟弟闫长鹍名下。闫大鹏首期货币出资的510万元中,300万元系由王克寒实际出资,210万元系由闫长鹍实际出资,即锐科有限设立时,闫大鹏持有的锐科有限50%股权中,10%系为王克寒代持,7%系为闫长鹍代持。请发行人说明: (1)闫大鹏用作出资的发明专利、非专利技术来源,是否涉及职务发明;专利“泵浦光光纤侧边耦合方法”登记在其弟弟闫长鹍名下的原因,是否是通过该方式规避竞业限制,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2)发明专利、非专利技术、实物资产出资评估作价情况,评估方法;如果采用收益法评估,请发行人比较收益法评估结果与实际实现业绩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情形;专利、非专利技术摊销情况。 (3)王克寒、闫长鹍的全部履历、出资凭证,出资资金及实物资产来源,代持关系演变及解除的过程;王克寒、闫长鹍未直接持股、委托闫大鹏持股的原因,是否存在通过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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