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出租房产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1-31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6
【发布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31
【生效日期】:2018-03-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2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1号  2018131

为进一步规范对自然人出租房产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在厦门市范围内将自有房产或租入房产出租,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它经济利益,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一)纳税人出租或转租房产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产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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