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反馈意见
发布日期:2017-12-12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5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N/A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2-12
【生效日期】:2017-12-12
【法规效力】:N/A
【失效日期】:2026-04-02
【所属类别】:N/A
【所属行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5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主营业务为光伏玻璃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中中建材(合肥)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新能源)成立于2011年3月,2015年12月进入商业化运营阶段;中国建材桐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城新能源)成立于2010年12月,2015年10月进入商业化运营阶段;中建材(宜兴)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新能源)成立于2016年8月。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合肥新能源和桐城新能源成立后于2015年末进入商业化运营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标的资产成立时间和商业化运营时间、报告期内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等,补充披露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必要性。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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