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核电再融资反馈意见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1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N/A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2-08
【生效日期】:2017-12-08
【法规效力】:N/A
【失效日期】:2026-04-04
【所属类别】:N/A
【所属行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128

1.申请人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78亿元,其中:24.16亿元用于田湾核电站扩建工程5、6号机组项目,30.66亿元用于福清核电厂5、6号机组项目,23.18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此次各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安排情况,并结合相关行业主要公司的收入及盈利情况说明本次募投各项目收益情况的具体测算过程、测算依据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各项目投资金额及收益的测算依据、过程、结果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

(2)田湾项目5、6号机组已于2015年12月开工建设,累计完成投资额约67亿元;福清项目5、6号机组已分别与2015年5月及12月开工建设,累计完成投资额约96.10亿元。请说明截至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对各募投项目的已投资金额及投资进展,是否会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上述已投资金额。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3)根据申报材料,当前核电行业新建项目的资本金比例一般为20%,其余80%主要通过银行贷款解决。请说明申请人已投入运营的核电项目使用资本金及银行贷款进行投资的比例情况。请结合上述情况以及募投项目已投资金额、申请人对项目实施主体持股比例等情况,说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是否超过募投项目所需的资本金规模。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人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23.18亿元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提供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依据并说明资金用途。请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用于募投项目中的铺底流动资金、预备费、其他费用等非资本性支出,如用于,则视同以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请申请人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外,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资金来源、交易完成情况或计划完成时间。请说明有无未来三个月进行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计划。

请结合上述情况说明是否存在通过本次补充流动资金变相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

上述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范围,参照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3.根据申报材料,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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