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羽绒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9-15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5
【发布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7]6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15
【生效日期】:2017-10-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13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7]6号  201791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规定,经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决定在全区羽绒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具体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羽毛(绒)加工”类别(代码C1941)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0月1日起,将以购进羽毛(鹅毛、鸭毛)为原料生产羽绒(鹅绒、鸭绒)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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