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桂政办发[2017]158号 2017年11月1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顺利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全区公益事业健康高效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2]4号)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业单位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要坚持“权属清晰、分类管理、风险控制、安全完整”的原则,加强事业单位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权属清晰是前提,要明晰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关系;分类管理是核心,要按照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和要求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风险控制是手段,要严格执行有关财政法规制度,切实防止改革中资产流失;安全完整是目的,要保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二)财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加强事业单位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 二、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 (一)转为行政机构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在资产清查等相关基础工作完成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无偿划转其全部资产。改革后,其资产依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