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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京建法[2017]24号 2017年11月8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财政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精神,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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