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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7]第3号 2017年9月27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地税发[2008]52号)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随着经济社会发生变化,地方税收征管工作不断完善,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日益提升,原规定的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与实际情况已不相适应。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提高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对《海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是因纳税人凭证管理等方面的原因,难以适用“三自贴花”和汇总缴纳的申报方式情况下,采用核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进行印花税征收缴纳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举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第四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纳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纳税凭证致使印花税计税依据明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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