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反馈意见
发布日期:2017-11-10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1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无效力等级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1-10
【生效日期】:2017-11-10
【法规效力】:无效力等级
【失效日期】:2025-06-01
【所属类别】:N/A
【所属行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1110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19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1)田中精机于2016年11月以现金方式完成重组远洋翔瑞55.00%股权。2)龚伦勇目前持有上市公司2.84%股份。3)龚伦勇自2017年6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总经理。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前次重组方案主要内容。2)本次重组与前次重组之间的关系,是否为一揽子交易,是否符合前次重组时的相关承诺及信息披露。3)前次重组实施情况及相关承诺、协议的履行情况。4)龚伦勇目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来源,是否与前次重组相关,是否为前次重组方案的一部分。如是,补充披露后续增持计划。5)结合上市公司先后通过现金、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标的资产100%股权,以及龚伦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补充披露是否存在分次收购标的资产股权、交易对方以交易价款在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规避重组上市监管的情形。6)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未来继续向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购买资产的计划,是否存在置出目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产的计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竹田享司、钱承林、竹田周司和藤野康成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否有变更的可能性,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参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补充披露保障该一致行动协议实施的具体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2)结合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情况,以及上市公司业务构成变化情况,补充披露未来60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本次重组交易对方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具体安排。3)结合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及生产经营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及各股东推荐董事及高管情况、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经营和财务管理机制等,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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