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1日 第一条 为推进青海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印花税征收和缴纳行为,方便纳税人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是指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相应的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第三条 凡不能完整地提供应税凭证及计税依据或不能按规定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采用核定办法缴纳印花税的,须填写《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核准后,制作《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见附件二)送达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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