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发布日期:2017-07-21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9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N/A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7-21
【生效日期】:2017-07-21
【法规效力】:N/A
【失效日期】:2025-07-16
【所属类别】:N/A
【所属行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7月21日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申报材料显示,2001年1月,发行人前身维康制药(后更名为九典有限)设立,系由朱志宏、王仲宇、维神医药出资设立,出资比例分别为45%、45%、10%。维神医药成立于1998年7月,出资比例为朱玉瑞(朱志宏的父亲)50%,王仲宇50%。维神医药于2002年7月将所持维康制药10%股权转让给朱志宏,维神医药于2005年3月注销。(1)请发行人说明维神医药的历史沿革,是否系维康制药前身,维康制药在设立前是否以其他方式开展过业务,维康制药的资产、技术、生产销售资质、人员等是否来自于维神医药。(2)保荐工作报告显示,维康制药设立时,除股东朱志宏直接缴付20万元出资外,股东王仲宇、朱志宏的其他出资资金系委托维神医药代为支付并分别签署了《委托投资协议》。请发行人提供《委托投资协议》及借款凭证、还款凭证,说明是否系真实的借贷关系,是否系股权代持关系。请发行人在《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的情况说明》中补充披露上述委托出资情况。(3)2011年4月,王仲宇将九典有限的股权按原始出资成本价转让给朱志宏和段立新。请发行人说明王仲宇转让股权的原因,原价转让是否公允,价款是否支付及支付方式,提供王仲宇的全部简历。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保荐工作报告显示,湖南省药监局于2000年11月13日出具了《关于同意日亿(衡阳)制药有限公司变更的批复》(湘药管安发[2000]83号),同意将日亿(衡阳)制药有限公司更名为湖南维康制药有限公司等事项,原属日亿(衡阳)制药有限公司(祁东制药厂)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28个药品批文变更至维康制药名下。请发行人说明:(1)日亿(衡阳)制药有限公司(祁东制药厂)与维康制药之间的渊源;日亿(衡阳)制药有限公司(祁东制药厂)的历史沿革,是否系维康制药前身;日亿(衡阳)制药有限公司更名为维康制药的背景和原因,履行的法律程序;维康制药的资产、技术、生产销售资质、人员等是否来自于日亿(衡阳)制药有限公司(祁东制药厂)。(2)原属日亿(衡阳)制药有限公司(祁东制药厂)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28个药品批文变更至维康制药名下的背景,所履行的法律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上述28个药品批文报告期各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及占比情况。(3)日亿(衡阳)制药有限公司(祁东制药厂)是否涉及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如系,上述事宜是否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或确认,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流失情形。(4)日亿(衡阳)制药有限公司(祁东制药厂)是否注销。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现金收入,主要为部分客户以现金形式支付的货款、销售人员垫付的货款尾数,以及少量员工购买。请发行人说明现金收入对应的主要客户,采用现金收款的原因,是否符合商业惯例,发行人客户中是否存在个人或个体户,发行人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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