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发布日期:2017-06-19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浏览:14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技术指导
【发布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7-06-19
【生效日期】:2017-06-19
【法规效力】:技术指导
【失效日期】:2026-05-10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所属行业】: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619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信息披露,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上市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

(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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