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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6月19日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信息披露,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上市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 (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