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4号 2017年6月30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实施办法”已经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规范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4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中涉及的纳税申报管理、减免税管理、第三方涉税信息管理、税源管理、税收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地税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引导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规范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强化风险防控。应当创新信息采集机制,深化信息应用,通过大数据分析与应用,形成数据采集标准化、第三方数据利用智能化、税源管理明细化和动态化的工作模式,逐步实现城镇土地使用税科学管理。 第四条 地税机关应严格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各项税收政策,紧跟政策变化加强税源管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税收政策宣传,积极跟进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突出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研究,及时反映新情况、新问题,服务领导决策,全面提升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水平。 第二章 纳税申报管理 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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