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发布日期:2017-05-05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1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N/A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5-05
【生效日期】:2017-05-05
【法规效力】:N/A
【失效日期】:2025-07-09
【所属类别】:N/A
【所属行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5月5日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们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自有限公司设立以来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自然人股东近五年的工作经历及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自然人股东增资或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法人股东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管理人,合伙企业股东的成立时间、主要经营场所、合伙人出资额、责任承担方式、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如有),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合伙企业股东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时发行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及其终极股东等是否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资格要求的情况。(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结合发行人股本演变过程及股权转让情况,逐次说明是否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例如未按时出资等),不规范的原因,对不规范情况的处理情况,验资复核情况,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前身为镇办(农业)企业东方油墨,1994年东方油墨改制为新东方有限,由樊家驹等7名股东共同投资组成。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东方油墨的历史沿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东方油墨改制过程(包括但不限于集体资产量化、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土地处置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当时的政策规定,是否获得有权主管部门的批准,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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