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发布日期:2017-06-09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5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N/A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6-09
【生效日期】:2017-06-09
【法规效力】:N/A
【失效日期】:2025-07-18
【所属类别】:N/A
【所属行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6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天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根据招股书中披露,发行人的销售模式为直销,同时,承接少量的受托加工和来料加工业务。此外,发行人客户大部分采购发行人商品后在其体系内自用,少部分客户用于对外贸易。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中补充披露:(1)各期按自用客户、贸易客户分类的前五大客户,及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主要股东、与发行人合作年限、主要销售商品等);(2)按内销、外销分类的前五大客户,客户的基本情况(同上);(3)受托加工和来料加工的区别,各期各类产品受托加工、来料加工的数量、单价、金额;(4)受托加工、来料加工的单价与自产自销产品的毛利的对比分析;(5)各期前五大受托加工、来料加工的客户,客户的基本情况(同上)。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与净利润的变动趋势存在一定差异。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进一步说明并披露:(1)报告期内收入与利润波动趋势差异较大的原因,是否已充分提示相关风险;(2)各期的锦纶成品面料价格与原材料采购价格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3、根据招股书中披露,目前行业普遍做法为通过“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两种方式进口锦纶切片。在与实施反倾销税的美国、欧盟、台湾等国家、地区进行贸易时,一般贸易方式下需要缴纳反倾销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无需缴纳反倾销税。报告期内,嘉华尼龙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锦纶切片,无需缴纳反倾销税。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进一步说明并披露:(1)各期发行人采购的在反倾销税目录里的各类产品金额、数量、单价;(2)进一步说明“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的区别,通过“进料加工”模式采购的原材料,对于用途是否有局限性;(3)各期发行人通过“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采购的锦纶切片的金额、数量、单价,并作价格对比分析,如涉及反倾销税,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与供应商对于相关税负的分担方式;(4)各期锦纶切片的主要供应商,及供应商的基本情况;(5)台华新材高新技术企业的最新认定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并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补缴税款的风险。

4、根据招股书中披露,发行人生产锦纶坯布的主要原材料锦纶长丝部分由子公司嘉华尼龙供应,部分对外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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