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换证及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31 来源:财政部 浏览:5
【发布文号】:财办会[2017]7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7-03-31
【生效日期】:2017-03-3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8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会计司  财办会[2017]7号  20173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2016年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制定了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式,并开发上线了“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办理资格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为加强和规范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换发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式及有关要求的通知》(财会[2016]8号)的有关要求印制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于2017年6月底前组织完成本地区的新版证书换发工作。

二、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各代理记账资格审批机关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做好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于2017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向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对于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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