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04月17日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前身成立于2007年,是深圳族兴(控股股东为梁晓斌,曾从事铝颜料、铝粉的生产销售,为避免同业竞争于2010年变更经营范围)以300万元出资设立的子公司,2008年深圳族兴将所持67.38%发行人股权以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梁晓斌、夏风、林翔。请发行人说明:(1)深圳族兴的历史沿革、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深圳族兴、其实际控制人以及两者投资的其他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属于同行业或存在上下游关系、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资金往来;(2)深圳族兴历史上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两者的客户、供应商、资产、技术、人员、机构等是否存在重叠,深圳族兴变更营业范围的具体方式,原有资产、人员、业务等如何处理,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3)梁晓斌、夏风、林翔的任职履历、历次出资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011年7月梁晓斌向米成群出具承诺,五年内每年无偿赠送两万股发行人股票,8月米成群离职,2015年12月深圳南山法院判决梁晓斌给付米成群两万股。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1)米成群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离职原因、离职去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向其作出上述承诺的原因、承诺书原件的签署时间、是否存在代持、对赌或其他利益安排;(2)2015年深圳南山法院判决的具体背景、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是否矛盾,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其他类似承诺或代持、对赌等利益安排,其支配的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铝锭的采购较为集中。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铝锭的金额为7,126.00万元、7,751.42万元、7,135.29万元和3,705.66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0.17%、61.79%、60.09%和61.08%。2013年-2015年公司向湖南五强产业集团采购铝锭金额分别为7,050.81万元、7,663.76万元、5,995.32万元,2015年、2016年1-6月向新增供应商湖南豪亚威贸易有限公司采购铝锭金额分别为1,057.07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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