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换证及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05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8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05
【生效日期】:2017-04-05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4月5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换证及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7]7号)要求,自治区将启动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换证及年度备案工作。为加强和规范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确保工作按时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换发工作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式及有关要求的通知》(财会[2016]8号)精神,我厅已印制了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下发各地(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各地财政部门)。请各地财政部门于2017年6月30日前组织完成当地的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换发工作。

二、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好本地区2017年度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对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须在2017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进行年度备案。各地财政部门在审核备案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向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二)对于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三)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情况,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发展报告,报告中要反映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现状和基本情况、主要特点、代理记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并于2017年7月底前报送财政厅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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