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通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网上申报系统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14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1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14
【生效日期】:2017-04-14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02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14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网上申报系统升级工作现已完成,自2017年4月17日起,恢复受理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及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网上申报。请在办理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一、应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的纳税人

2016年度内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6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对于外省市总机构在厦门市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采用定额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需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二、应进行年度关联申报的纳税人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或者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三、纳税申报注意事项

(一)申报期限。纳税人应于2017年5月底之前完成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为节省您的时间,提高申报效率,请尽量错峰申报,特别是零申报企业、亏损企业请尽量于4月底前完成申报,避开5月的申报高峰期。

(二)涉税资料报送要求。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须依照《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三)填报企业基础信息表时,请注意“102注册资本、105资产总额”栏次的金额单位为“万元”。

(四)资产损失申报。纳税人2016年发生资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有关规定,分别按以下要求完成资产损失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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