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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04月07日 1.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投资16亿用于老挝年产30万吨化学浆项目,由申请人全资子公司太阳纸业控股老挝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实施。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该项目是否已取得境内外各项政府审批、土地权属,如未取得,是否存在障碍。 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2016年10月,申请人控股股东太阳控股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复星瑞哲泰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复星瑞哲泰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太阳控股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发行人的190,000,000股股份以6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复星瑞哲泰富。该协议转让后,复星瑞哲泰富持有公司7.49%股份,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请申请人说明上述股份协议转让原因及协议转让的合法性,包括转让价格合法性及是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等。 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请申请人及保荐机构结合近期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及外汇局就加强对外投资监管的相关政策,就该政策对本次老挝年产30万吨化学浆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 4.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18亿元,其中:16亿元用于老挝年产30万吨化学浆项目,2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此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安排情况,并结合相关行业主要公司的收入及盈利情况说明本次募投各项目收益情况的具体测算过程、测算依据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各项目投资金额及收益的测算依据、过程、结果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并核查申请人此次非公开发行各募投项目金额是否超过实际募集资金需求量,相关测算依据及结果是否合理。 (2)请结合资金、技术、人才、原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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