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武地税函[2017]6号 2017年03月28日 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西湖区、汉南区、江夏区、蔡甸区、黄陂区、新洲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武汉中百工贸电器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0104MA4KM4TU3T)目前在我市设立20家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截至发文日)。市国税局对分支机构实行“分店定率预征,总部统一结算”办法以及税务集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便于税收征管,服务纳税人,经纳税人申请,总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硚口区地方税务局调查核实,经研究,现就武汉中百工贸电器有限公司在我市地方各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问题 该公司在汉门店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五证合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经营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或落户,纳入管理。 二、关于地方各税费申报征收问题 鉴于该公司实际情况,各区局对其直营门店在属地管理的前提下,确定一个中心门店汇总本辖区所有直营门店的销售额及应纳增值税额进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步税费征收,中心门店在汇总申报时另附本辖区各直营门店的明细申报纳税数据。 该公司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按规定代扣代缴,集中向公司核算地(硚口区)的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对其在汉门店直接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而该公司未集中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由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直接征收。 该公司及在汉门店应缴纳的印花税、残保金集中向核算地(硚口区)的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对企业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实行全市范围内集中缴纳。 三、关于纳税人信息管理问题 该公司在我市实行集中申报纳税的各门店,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所在地区局在湖北省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做好总分机构信息维护,不进行税种认定。 四、关于非直营门店的管理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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