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武汉泰欣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地方各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28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3
【发布文号】:武地税函[2017]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28
【生效日期】:2017-03-28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18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武地税函[2017]5号  2017年03月28日

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西湖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武汉泰欣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0100669535875G)目前在我市设立27家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截至发文日)。市国税局对分支机构实行“分店定率预征,总部统一结算”办法以及税务集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便于税收征管,服务纳税人,经纳税人申请,总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硚口区地方税务局调查核实,经研究,现就武汉泰欣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市地方各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问题

该公司在汉门店取得“五证合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经营所在地落户,纳入管理。

二、关于地方各税费申报征收问题

对该公司在经营管理及财务核算上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四统一”所属连锁分支机构,随国家税务局预征增值税应缴纳的附加税费,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该公司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按规定代扣代缴,集中向公司核算地(硚口区)的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对其在汉门店直接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而该公司未集中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由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直接征收。

该公司及在汉门店应缴纳的印花税、残保金集中向核算地(硚口区)的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对企业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实行全市范围内集中缴纳。

三、关于纳税人信息管理问题

该公司在我市实行集中申报纳税的各门店,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所在地区局在湖北省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做好总分机构信息维护,不进行税种认定。

四、关于非直营门店的管理问题

对该公司未纳入集中核算的挂靠门店,视同独立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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