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发布日期:2017-03-31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1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3-31
【生效日期】:2017-03-31
【法规效力】:
【失效日期】:2025-05-24
【所属类别】:
【所属行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03月31日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金敖大持有1,752.50万股,持股比例为25.55%,吴祝平持有1,225.00万股,持股比例为17.86%,两人合计持有2,977.50万股,持股比例合计43.40%,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及经营决策机制等方面,核查披露上述认定的依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金敖大、吴祝平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代持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协议,二者联合控制发行人的的状态是否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是否可能因存在分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就发行人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关于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相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2、请结合公司业务模式、生产过程及结算方式补充披露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及确认时点,营业成本中各项成本费用归集的主要核算方式和流程,产品成本费用确认与计量的完整性和合规性,成本结转的具体原则、方法及时点,与销售收入确认是否配比。

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历史上代持情况较多,包括通过工会或职工持股会代持股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存在较多代持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2)历次股权代持发生的原因,区分代持方和被代持方说明涉及股权代持股东的基本情况,是否存在明确、有效的代持协议,代持双方是否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3)发行人历次代持股权的转让是否经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公司治理是否有效,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4)历次股权代持是否解决完毕,解除过程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或纠纷及潜在纠纷;说明解除代持关系时相应的股权对价情况、具体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5)目前是否还存在其他代持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同时说明对代持对象的走访比例,对代持对象解除股权代持确认意见的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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