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发布日期:2017-03-16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3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N/A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3-16
【生效日期】:2017-03-16
【法规效力】:N/A
【失效日期】:2025-07-22
【所属类别】:N/A
【所属行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03月16日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据招股书披露,公司股东新永恒和金宝德为设立在香港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分别持有公司3,540万股和300万股股票,占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14.75%和1.25%。2012年5月25日,鸣志有限召开董事会会议,同意公司股东鸣志香港将其认缴的出资额17,304,000美元全部转让给鸣志投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万元;公司其他股东放弃对上述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设立以来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自然人股东的工作经历及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自然人股东增资或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法人股东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管理人,法人股东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补充说明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时发行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2)请发行人分公司内部员工和外部股东身份披露各自出资来源,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非员工股东以员工同等价格取得股份的合理性。(3)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公司的现有股东及其终极股东等是否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资格要求的情况。(4)请保荐机构及律师补充说明相关外资方出资资金是否符合《外资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外资、外汇管理、税收等相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2、据招股书披露,2014年11月26日,新永恒与金宝德实业(香港)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新永恒将持有的公司3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5%)转让给金宝德,转让总价为等值于人民币4,965,364.17元的港币。

(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引入上述新股东的原因;各新股东入股金额;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股权转让过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资金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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