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
发布日期:2010-11-01 来源:财政部 浏览:37
【发布文号】:财会[2010]2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0-11-01
【生效日期】:2012-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7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会[2010]21号  2010年11月0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的规定使用函证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不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诉讼和索赔事项实施询问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规定了有关诉讼和索赔的审计程序。

第三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规定,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环境。

判断审计证据可靠性的一般原则包括:

(一)从被审计单位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二)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三)以文件记录形式(包括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审计证据比口头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通常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以函证方式直接从被询证者获取的审计证据,比被审计单位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第四条 下列审计准则明确了实施函证程序以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性: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总体应对措施,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审计程序的性质、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