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2-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247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3]230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3-02-28
【生效日期】:2003-02-28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24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230号  2003年2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中纪发[200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财务收支管理

(一)各单位要切实按照《通知》要求,坚决杜绝以开具虚假发票为手段,滥发钱物、请客送礼、贪污公款的行为。

(二)对“办公用品”的购置,必须事前纳入预算管理,预算批准后实施采购。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办公用品,必须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购置(采购)后按规定办理入库验收和领用手续。

(三)财务报销必须规范报销凭证,附正规发票,如果采购商品较多,货物名称、单价、数量等不能在发票中详细反映,还应附供应商提供的明细清单。

(四)以上要求不仅限于办公用品的购置,对会议费、培训费、印制费、物业管理、维修、劳务、软件开发、设备租赁、车辆保险等各项费用的支出,亦应按以上要求办理。

二、加强监督检查

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规范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组织好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财务收支工作的审计监督,特别要注意检查办公用品购置以及所有公用费用支付的批准、报销程序和手续,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通知》精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开具虚假发票、滥发钱物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查处。

各单位在接到此《通知》后,立即组织自查,对已经发生的上述问题予以纠正,并采取各项措施,避免开具虚假发票行为继续发生。

附件: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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