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
发布日期:2010-11-01 来源:财政部 浏览:8
【发布文号】:财会[2010]2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0-11-01
【生效日期】:2012-1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04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会[2010]21号  2010年11月0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首次审计业务时对期初余额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当财务报表包括比较财务信息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的规定同样适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对首次审计业务开始前的活动提出补充要求。

第二章 定义

第三条 首次审计业务,是指在上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或上期财务报表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下承接的审计业务。

第四条    期初余额,是指期初存在的账户余额。期初余额以上期期末余额为基础,反映了以前期间的交易和事项以及上期采用的会计政策的结果。期初余额也包括期初存在的需要披露的事项,如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

第五条 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已对被审计单位上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被现任注册会计师接替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 目标

第六条 在执行首次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针对期初余额的目标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

(一)期初余额是否含有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

(二)期初余额反映的恰当的会计政策是否在本期财务报表中得到一贯运用,或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否已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作出恰当的会计处理和充分的列报与披露。

第四章 要求

第一节 审计程序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阅读最近期间的财务报表和前任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有),获取与期初余额相关的信息,包括披露。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采取下列措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期初余额是否包含对本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