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41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发布日期:2010-11-01 来源:财政部 浏览:11
【发布文号】:财会[2010]2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0-11-01
【生效日期】:2012-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4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会[2010]21号  2010年11月0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服务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涉及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足以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针对这些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本准则是对注册会计师如何应用这些准则的进一步扩展。

第三条 许多被审计单位将部分业务外包给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范围很广,从按照被审计单位的指令执行特定任务,到整体替代被审计单位部分业务单元或职能。服务机构提供的很多服务构成被审计单位业务经营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并非所有这些服务都与审计相关。

第四条 如果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和对服务的控制,构成被审计单位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包括相关业务流程)的一部分,则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审计相关。服务机构的多数控制可能与财务报告相关,也可能有其他控制(如与资产保护相关的控制)与审计相关。如果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影响到下列任何一项,则该服务被视为构成被审计单位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包括相关业务流程)的一部分:

(一)在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过程中,对财务报表重大的各类交易;

(二)在信息技术和人工系统中,被审计单位的交易生成、记录、处理、必要的更正、结转至总账以及在财务报表中报告的程序;

(三)用以生成、记录、处理和报告(包括纠正不正确的信息以及信息如何结转至总账)被审计单位交易的会计记录(电子或人工形式)、支持性信息和财务报表中的特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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