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发布日期:2010-11-01 来源:财政部 浏览:17
【发布文号】:财会[2010]2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0-11-01
【生效日期】:2012-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0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会[2010]21  2010年11月0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的沟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通常由后任注册会计师主动发起,但需征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

第三条 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已对被审计单位上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被现任注册会计师接替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已经或可能与委托人解除业务约定的注册会计师,也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

第五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是指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本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如果被审计单位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财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也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 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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