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财会[2010]21号 2010年11月0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在涉及识别、评估和应对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时,本准则是对注册会计师如何应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进一步扩展。 第三条 财务报表的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所致。舞弊和错误的区别在于,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错报的行为是故意行为还是非故意行为。 第四条 舞弊是一个宽泛的法律概念,但注册会计师关注的是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舞弊。 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故意错报,包括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导致的错报和侵占资产导致的错报。 尽管注册会计师可能怀疑被审计单位存在舞弊,甚至在极少数情况下识别出发生的舞弊,但注册会计师并不对舞弊是否已实际发生作出法律意义上的判定。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和管理层对防止或发现舞弊负有主要责任。 管理层在治理层的监督下,高度重视对舞弊的防范和遏制是非常重要的。对舞弊进行防范可以减少舞弊发生的机会;对舞弊进行遏制,即发现和惩罚舞弊行为,能够警示被审计单位人员不要实施舞弊。对舞弊的防范和遏制需要管理层营造诚实守信和合乎道德的文化,并且这一文化能够在治理层的有效监督下得到强化。 治理层的监督包括考虑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或对财务报告过程施加其他不当影响的可能性,例如,管理层为了影响分析师对被审计单位业绩和盈利能力的看法而操纵利润。 第六条 在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即使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恰当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财务报表中的某些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 第七条 在舞弊导致错报的情况下,固有限制的潜在影响尤其重大。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大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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