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垂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5-02-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284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5-02-03
【生效日期】:1995-02-03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22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3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家税务总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垂直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国家税务局系统垂直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组织建设,保障国家税法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税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强化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监督职能,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管理和经费等方面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

第三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各级机关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第四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各级机关均依照本暂行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在国家税务总局领导下,设置下列机关: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二)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国家税务局;

(三)县(市)、自治县、旗国家税务局。

征收分局、税务所是直接从事税收管理的税务机关。各级国家税务局根据行政区划、经济区划或按行业设置征收分局,根据税源分布情况,按经济区划设置税务所。

第六条 在机构设置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和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直辖市辖区(县)国家税务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直辖市辖区(县)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和县(市)、自治县、旗、省辖市辖区国家税务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县(市)、自治县、旗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和税务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国家税务局审批。

第七条 副省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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