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6年12月29日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公司经营情况,按照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 二、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月31日之前的,应当最晚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下一年度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4月份的,应当在4月10日之前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公司应当在7月15日之前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在10月15日之前披露第三季度业绩预告,在1月31日之前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主要财务数据和会计指标的,应当按上述要求披露业绩预告。公司预计实际业绩较招股说明书或者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数据差异达到或超过20%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业绩进行预告的,应按照本备忘录的要求,明确披露业绩的变动范围、盈亏金额区间等,不得采用措辞模糊的表述,如“一定幅度”、“较大幅度”、“较高”等词语来代替。上市公司未在上一次定期报告中对年初至本报告期末的业绩进行预告的,应当按照本备忘录的要求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三、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 1、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为正值,且上年同期也为正值的,应当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披露的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差异不得超过30%,例如,20%至50%、30%至60%、-5%至25%,-60%至-3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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