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6-12-12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0
【发布文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3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12
【生效日期】:2016-12-12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4-23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3号  2016年12月1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深圳市2017年度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

(二)征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需要缴纳车船税。

二、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纳税期限

车船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7年车船税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征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新购置的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自车船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当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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