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12-16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0
【发布文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2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16
【生效日期】:2017-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4-03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24号  2016年12月16日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是纳税人,纳税人应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受理和审核。

第五条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与国土房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所列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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