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1988-10-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327
【发布文号】:国税地字[1988]1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88-10-24
【生效日期】:1988-10-24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5-04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局  国税地字[1988]15号  1988年10月24日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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