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解读关于《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12-21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5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技术指导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21
【生效日期】:2017-01-01
【法规效力】:技术指导
【失效日期】:2025-05-04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所属行业】: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21日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统一的征管规定,因此市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二、公告明确了哪些内容?

公告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领用、开具、抵扣及日常管理等方面明确了若干具体管理规定。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领用管理方面主要有哪些规定?

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收购发票。纳税人初次领用收购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就生产经营情况作出说明。

农业生产者个人,是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其他个人。

已领用过收购发票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四、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管理方面主要有哪些规定?

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才能开具收购发票。

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不得按多个销售方汇总开具。

收购发票仅限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到本市以外收购农产品的,可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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