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1989-12-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378
【发布文号】:国税地字[1989]140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89-12-21
【生效日期】:1989-12-2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14-01-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4]1 2014年1月20日)的规定,本规定于2014年1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局  国税地字[1989]140号  1989年12月2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PCPA注3:根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629号 2007年6月11日)的规定,本通知第四条规定于2007年6月11日废止,其余条款保留。)

四、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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