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7-01-06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6
【发布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06
【生效日期】:2017-01-06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9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1号  2017年1月6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7号)和有关税收法律的规定,现就2017年度申报纳税期限调整安排通告如下:

一、1月份申报期限(1月1日-1月2日元旦假期)

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预缴、土地增值税预缴、按期缴纳的印花税、按月缴纳的资源税、按月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期限为1月1日-1月16日。

二、2月份申报期限(1月27日-2月2日春节假期)

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预缴、土地增值税预缴、按期缴纳的印花税、按月缴纳的资源税、按月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期限为2月1日-2月15日。

三、3月份申报期限

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预缴、土地增值税预缴、按期缴纳的印花税、按月缴纳的资源税、按月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期限为3月1日-3月15日。

四、4月份申报期限(4月2日-4月4日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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