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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 保监发[2016]115号 2017年01月03日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产品管理制度,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提升保险产品供给质量,我会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行为,鼓励保险产品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产品,是指由一个及以上主险条款费率组成,可以附加若干附加险条款费率,保险公司可独立销售的单元。 本指引所称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公司拟订的约定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文本,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指引所称保险费率,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收取的保险费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第四条 保险公司是保险产品开发主体,并对保险条款费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产品开发基本要求 第五条 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保险原理,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承保能力、风险单位划分、再保险支持等因素,不得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 第六条 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二)损失补偿原则。财产保险产品应当坚持损失补偿原则,严禁被保险人通过保险产品获得不当利益。 (三)诚实信用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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