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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司法局 津发改价费[2017]24号 2017年1月13日 各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5]800号)等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制定了《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律师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外省(市、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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