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13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6
【发布文号】:津发改价费[2017]2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13
【生效日期】:2017-02-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2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司法局  津发改价费[2017]24号  2017年1月13日

各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5]800号)等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制定了《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律师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外省(市、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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