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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他地方机构 津发改价费[2017]22号 2017年1月13日 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5]800号)等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制定了《天津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天津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向委托人或当事人收取的鉴定服务费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 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依法、合理、诚信、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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