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若干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1-09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7
【发布文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09
【生效日期】:2017-01-09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9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1号  2017年1月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预缴的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预缴期限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规模、是否便于缴纳、税款均衡入库等因素具体核定。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核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预缴方法的问题

企业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生产经营存在淡季、旺季,或者生产周期比较长,收入或成本费用不稳定,各个月度、季度之间实际利润额相差很大等情形,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按照以上两种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都不合理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确定预缴税款的方式,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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