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9-06-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282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9]12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9-06-23
【生效日期】:1999-06-23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4-08-02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1: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2》(国务院 国发[2004]16号 2002年11月1日)附件3第17项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下放上海市、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

PCPA注2:根据《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941号 2004年8月2日)第5条规定,本通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9]124号  1999年6月23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管理,明确税收政策,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现就有关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二、 对不属于第一条所述情况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转让股份的面值,税率为4‰。

三、凡属于第一条范围内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由企业(单位)和主管税务机关按所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规程》的要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规程

一、企业或单位报送审批的条件和必备文件

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范围,需要给予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须由企业(单位)按下列要求提出申请报告:

(一)转让方企业(单位)名称、隶属关系、经济性质、企业或单位所在地址;

(二)受让方企业(单位)名称、隶属关系、经济性质、企业或单位所在地址;

(三)转让股权的股数和金额、转让形式、批准部门,以及申请豁免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理由;

(四)申请报告应附证明文件和材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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