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工作的告知函
发布日期:2016-12-29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8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29
【生效日期】:2016-12-29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19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29日

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67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附报财务报表的对象

独立核算的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

二、财务报表附报时限及内容

(一)中期财务报表的报送期限与(按月、季)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一致。应报送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二)年度财务报表的报送期限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限一致。应报送的财务报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

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千户集团总部,应在每年5月31日前附报上一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

逾期未报送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财务报表格式

企业编制的原始财务会计报表与税务机关核心征管系统中报表格式不一致的,应按照核心征管系统中的报表格式报送一份报表,同时将原始财务会计报表以EXCEL表格式作为附件一并附报。

四、附报方式

财务报表应以电子形式报送。

在附报网上申报系统开发完毕前,按季申报的企业2017年1月所得税申报期内应在办税大厅附报。

按月附报企业及需上传原始财务报表和附注企业, 2017年1月所得税申报期内必须在办税大厅附报。

纳税人如有任何疑问,请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