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公告(2016)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6
【发布文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22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28
【生效日期】:2016-11-28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17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22号  201611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凡转让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按每月取得的商品房转让不含增值税收入,乘以我市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普通住宅,按我市公布的普通住宅标准为依据进行确定,其适用时间以纳税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

四、土地增值税预缴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待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纳税人应按照清算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并结清税款。

五、对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造出售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暂不预缴土地增值税,待项目符合清算条件后进行清算,其增值额不符合《条例》第八条(一)项免税规定的,应缴纳土地增值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