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公告(2016)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6
【发布文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22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28
【生效日期】:2016-11-28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4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22号  201611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凡转让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按每月取得的商品房转让不含增值税收入,乘以我市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普通住宅,按我市公布的普通住宅标准为依据进行确定,其适用时间以纳税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

四、土地增值税预缴的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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