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11-30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13
【发布文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9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30
【生效日期】:2017-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1-06-09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9号  20161130日

为规范我市农产品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使用管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堵塞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收购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收购发票的领用管理

(一)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收购发票。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对其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版面金额以及领用方式按规定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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